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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、核准登记规定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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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司〔2016〕57号

各市司法局:

  根据《公证法》和司法部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省司法厅制定了《山东省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、核准登记规定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山东省司法厅

  2016年6月13日

山东省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、核准登记规定

  根据《公证法》和司法部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、负责人、办公场所,公证机构分立、合并或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等事项实行审核、核准登记制度。公证机构变更事项,应按以下规定办理。

  一、公证机构变更名称、负责人、办公场所事项审核登记

  1.公证机构变更名称。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审核并逐级报省司法厅预审。

  省司法厅预审通过后,公证机构应及时办理变更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。

  取得新证书十五日内,填写《公证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登记表》,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名称核准手续,并报司法部备案。

  2.变更公证机构负责人。新任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《公证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具有公证员资格且执业三年以上。

 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,应在所在地司法局核准前,将拟任负责人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审核认定。经省司法厅认定后填写《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事项登记表》,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。

  3.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。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。在办理变更办公场所手续后十五日内,填写《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事项登记表》,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办公场所核准手续,并报司法部备案。

  二、公证机构分立、合并或变更执业区域事项审核登记

  1.公证机构分立或合并。由所在地司法局提出申请,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,报省司法厅预审。省司法厅预审通过后填写《公证机构分立、合并事项登记表》,报省司法厅办理分立或合并核准手续,并报司法部备案。

  2.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。由所在地司法局提出申请,经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后,填写《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事项登记表》,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执业区域核准手续,并报司法部备案。

  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。

 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  附件:

  1.《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、核准登记规定》提交材料说明

  2.公证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登记表

  3.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事项登记表

  4.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事项登记表

  5.公证机构分立合并事项登记表

  6.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事项登记表

  (2016年6月13日印发)